尊而光律師事務所
電話:18062600596
15年老牌律所
每年解答法律問題10000+,處理案件3000+
作者:尊而光發布時間:2020-08-31
直深感律師是項重體力活兒,尤其這幾年被卷入一些掃黑除惡案件的辯護之后——四處奔波,高度緊張,時刻警醒,不能出錯。而近來諸如王振華辯護律師法庭內外的言行招致各方批評、北京某業界大佬被聲稱關系曖昧二十年的異性曝光、某律師招聘過程中直接要求女助理兼任性伙伴角色之類新聞頗為吸引眼球,一時間竟然讓人們忘記那些正在為當事人權利而苦苦抗爭的刑辯律師們,還有那些因為做律師而被抓、被黑社會的律師們——畢竟不是每個律師的蒙難都能夠如李莊那般贏得高光注目——隨著近年來公權力的再次擴張、社會管束的日益嚴格和網絡環境的多元復雜,對律師的要求越來越高。修訂重發此文,愿律師同行規范執業行為,有效管理職業風險。
作為參與私權博弈的“法律雇傭軍”與制約公權濫用的“在野法曹”,律師不可避免地面臨著各種執業風險乃至職業報復。律師執業風險源自法制環境不完善、源自全社會法治敬仰與法律敬畏缺失、源自公共權力的“任性”甚至報復,亦源自律師執業的不規范甚至違法犯罪,以及內部分裂、缺乏團結的無力維權。
原則上,律師執業風險管理至少涉及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律師自身如何有效識別、防范、控制、管理執業過程中的各類風險和妥善處置突發的危機性事件;一是如何從立法、執法、司法層面去保護律師應有之權利,懲治非法損害律師執業權利的違法犯罪者;一是如何推進整個社會的民主法治進程,有效提升律師在社會中整體性的地位、聲譽。當下,大陸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大體分為以下三大類:
一、刑事風險
既包括律師偽證、賄賂等犯罪;也包括重慶李莊式的“被犯罪”;還包括云南馬克江式執業不規范與各種因素交織在一起的“犯罪”;甚至,還出現湖南喻國強律師被同行以誹謗罪送進監獄之類的“鬧劇式悲劇”。而諸如某軍隊假女大校經常與所謂“知名律師”在一起、出現在“著名律所”內從而騙取他人錢財則是令律師、律所成為其某種意義上的“犯罪道具”。
如何應對刑事職業風險?
一要律師規范執業、穩重做人:凡事“講規矩、守底線”;凡事不主動激化矛盾,以免招致自身被報復、受傷害。
二要律師“抱團取暖”:北海律師團為楊在興律師成功的無罪辯護,就是律師權利的勝利;此外,通過種種方式(如保險、募捐、眾籌等)建立律師救助基金亦是律師互助的有效之道。
三是加強“律師自治”:希望律協在收取巨額會費之余,也能在律師面臨刑事風險時,真正維護律師權益而非一味維護“權力的正當性”。
二、民事風險
律師因職業行為不當造成客戶損失的,可能要承擔巨額賠償責任。如某律師事務所因盡職調查不“盡職”給客戶造成巨額損失被法院判決賠償八百萬;再如前段時間沸沸揚揚的某兩中國大所可能面臨過億美元的索賠。而且,因為律師事務所多采取相互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合伙制形式,合伙人甚至要賠到傾家蕩產。
應對民事風險應對之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加強律所管理,尤其是執業沖突控制體系、案件質量管理體系、風險管控體系的建設,對于IPO、新三板等資本市場業務尤其需要加強內核機制;
二是加強律師職業保險,可在律協統一投保的基礎上采取針對性的投保;
三是從機制上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形式,使個別、部分合伙人的法律責任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三、行政風險
因執業違規或重大過失,律師可能遭受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甚至吊銷律師執業資格;亦可能受到律師協會公開譴責、不予注冊等事實上的行政處罰(日前,杭州的吳有水律師因微博言論受到律協“處罰”;而山東的祝律師,甚至因網絡言論被吊銷律師執照——筆者注)。,杭州律協、山東律協會長針對所作出的處罰都發表了“義正辭嚴”的說明或聲明,其實這對他們自身也是某種風險——畢竟我們不僅活在當下、不僅活在權力的管制之中,歷史會對許多問題作出它自身的裁判;畢竟,律師作為民間法律力量、國家的“在野法曹”天然是權力的批評者與監督者而非權力的跟班或是“權力歌頌機”。此外,律師也可能因執業過失受到證監會等監管機構處罰;還可能因稅務問題等遭受相應行政處罰。
應對行政風險,對內要加強管理,對外要加強溝通,積極應對,避免事態惡化甚至釀成群體性事件。必要時,還是敢于、善于維權。
一、來自公檢法等公權力機關的傷害
因時常處于激烈的矛盾沖突尤其是與公檢法機關的矛盾與沖突之中,律師不可避免地面臨著職業歧視與報復,甚至人身安全遭受威脅、人身自由遭受迫害:
公安銬律師、檢察院當庭律師都不再是什么新聞。在權力缺乏法治有效制約的語境下,公安、檢察與律師的職業沖突亦在“情理之中”。特色中國之下,國寶可跟蹤、監視律師(尤其從事人權、憲政的律師),敏感時期會約律師“喝茶”甚至采取變相方式剝奪律師人身自由。
近年來法院與律師之間的沖突格外引人注目:先是北京律師王令在天津法院人身受到傷害,涉事庭長被免職;其后所謂“死磕派”律師,更是將律師與“不講理”的法庭之間的沖突演繹到極致:某某案,原全國人大代表遲夙生律師暈倒法庭;周建華案,辯護律師周澤被取消辯護資格,其后又被法警架出法庭;而在云南澄江縣法院,則發生了法官僅因律師拒絕在需要補正的庭審筆錄上簽字,即命令法警將律師銬在籃球架上的“丑劇”。
二、來自客戶、當事人方面的傷害
對律師的人身傷害不僅來自公權力,亦來自當事人——包括己方當事人,也包括對方當事人。有的律師甚至被打斷腿,甚至就在法庭門口。律師在參與征地糾紛、在調查取證、在據理力爭的過程中,被某些社會勢力毆打時常見諸報端。而山東臨淄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律師及其子,甚至被對方當事人報復殺死!
對方當事人大家都很好理解,比如在刑事案件中給被告人做辯護,那么被害人家屬可能對你不利;反過來,李莊律師剛剛也提到,如果律師為被害人提供服務,那被告人也有可能對律師不利。所以律師確實應當注意來自對方當事人的威脅。
還有一種就是來己方當事人的威脅,因為當事人和律師關系是非常微妙的,有時候律師說當事人就是“當時是人”。其實這也很好理解,律師和客戶有可能是種作為客戶“法律雇傭軍”的戰友同盟一致對外的關系,但是當外部關系解決后,律師和客戶之間的矛盾、沖突、利益可能就成了最重要的矛盾,有可能當事人對律師不滿意或想要賴賬,而這一切都有可能對律師不利。己方當事人可能由于對律師的不滿而對律師進行人身傷害,也可能拖欠律師費、到處誹謗律師,甚至投訴律師,這些都有。所以律師如何處理與自己當事人的關系是很有講究的,這里面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問題。這里只是提示大家一定要給客戶、當事人講好兩種話:
第一種是客戶“想聽的話”,聽得讓他們高興的、讓他們覺得爽的話,比如同情他、同意他、支持他、鼓勵他。但是我提示大家一點,當事人想聽的話不一定是要順著他拋出的話。必要的時候,律師責罵、責備當事人也能滿足其內心的需求,因為有時他也是很后悔曾經做過的一些事情,需要你去責備他,這也利于你在他面前樹立一種權威的形象。
另一種為當事人“該聽的話”,也就是律師需要將案件的是非曲直、雙方的責任、存在的風險、可能的麻煩向當事人講清楚?,F在我們律師可能存在這樣一種誤區,認為律師講了這事的麻煩,顯示出不夠有信心的話,客戶就不會請他,不是這樣的。當事人是碰到問題的病人,律師是專家、醫生,這就需要表現出足夠的權威、自信,而不是求著當事人??赡艽蠹夷軌蛞黄鸾鉀Q這個問題,效果會更好一些。還有一點就是,話不要說得太滿、太近,吹牛、不實的話不要說。
三、來自非公權力、亦非當事人的第三方勢力甚至律師同行的傷害
律師激烈(甚至是很平和的論調)亦可能招致非議、反對乃至網絡謾罵、被人肉暴露隱私。網絡上對律師的謾罵、詛咒如果被不當引導,完全可能以O2O的方式在真實生活中對律師造成直接人身傷害,例如某活躍的兼職律師與女網友“約架”在北京朝陽公園......甚至,律師同行間乃至至團隊同事之間矛盾處理不當,也會引發各種風險。至于2019年六月發生在南昌的男子隨機殺害實習女律師案(據稱僅僅因為受害人長得漂亮!)則實在是這個社會戾氣太甚的惡果。在這樣一種環境之下,我們作為律師如何去自處、如何與社會協調,這是一個很有講究的事情。
一、公權力的職業歧視與攻擊
“你這律師是怎么當的呀?!”之類的話似乎特別容易成為某些裁判者的口頭禪——筆者擔任律師、法官、仲裁員多年,深知裁判者對律師的評價尤其是當著客戶的面對律師的評價,會給律師造成何種影響。曾經有某中院庭長在微信群中得意而充滿正義感地炫耀他是如何“巧妙”地讓當事人解聘那些他認為“不好”的律師,我當即講你對當事人釋明法律乃至指出律師意見的錯誤都是你的職權,但變著法子讓當事人辭退你不喜歡的律師便是濫用審判權力了——此公不久后即匆匆辭職出來做律師,即使不能時候保持法律理性,也希望他能夠保有同情心、同理心,能夠設身處地、換位思考。
二、民眾本能地排斥與鄙視
世界各國法治文化中,律師都最容易成為被調侃的對象。而中國傳統文化語境之下,不僅“黑律師”、“二壞人”之類的貶低聲不絕于耳,黨報黨刊甚至發表文章指稱“維權律師、地下宗教、異見人士、網絡領袖、弱勢群體”等系境內外勾結的“五種勢力”。以上聲譽上的風險,亦會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現實危險。那么,在中國為什么律師聲譽如此之“不堪”?(詳見《職業屬性|律師十大“職業原罪”》)
其一,無“權”而被蔑視:中國始終是一個“官本位”或“權力本位”社會,律師不僅沒有任何公權力可供倚仗,而且常?!芭c黨和政府站在對立面”。法治時代的律師,理應是公民權利的忠實代表,社會理性不同聲音的忠實代表,集合私權制約公權的忠實代表。限制公權,保障私權,是律師最為基本的政治與法律使命。但在權力永遠偉大、光榮、正確的時代與國度,律師注定要被各界本能地丑化。
其二,無“勢”而被藐視:據統計,直至2016年中國律師總創收不過六百來億(僅相當于中國五百強企業排名200名左右的一家企業年收入額)、平均不過20余萬,扣除各項成本加稅收我國律師人均年凈收入與出租車司機相差無幾,而且還有一個行業“二八率”和地區不平衡問題。所以,在以官員“級別”、個人“財富”論成敗的時代,律師很難得到應有的認同與尊重。
其三,無“才”而被輕視:律師乃“知行合一”之科學,需要律師個體勇士般果敢、謀士般韜略、紳士般優雅與隱士般淡定。但律師的智慧與學識常常不能得到應有之認同,既源于中國律師因法治進程所限導致所謂專業性之不足,亦源于視著作、論文等為學識之體現。
其四,無“德”而被鄙視。在尚且“君子不言利”的中國,律師因收取費用而被視作“得人錢財與人消災”、“唯恐天下不亂”,道德品質低下。一向以為律師是政治人法律人文化人與商人的四位一體。近來反思,商人本質在于以資本及其他資源“賺”錢,而律師本質上是通過提供法律服務“掙”錢。律師無論自身凝聚多少社會資源,掙到多少律師費,創造多大經濟價值,其職業收入都是與老師醫生會計師等同樣的勞務所得?!奥蓭煼找磺腥?,但不向任何人出賣自己”。
更深層次原因,則是律師作為“民間法律人”,與自由的學者、獨立的媒體都屬于公民權利的忠實代表、社會理性不同聲音的忠實代表、集合私權制約公權的忠實代表。律師通過刑事訴訟保護人權、通過民事訴訟維護產權、通過行政訴訟制約公權,律師所有執業活動同時都是在對公共權力進行監督和制約,注定時常和權力站在對立面。所以,律師不為權力以及權力所引導的民眾所理解和接受,也就順理成章;因此而產生相應的執業風險,也就完全可以理解。
三、自身行為失范
律師的執業權利與社會地位取決于民主法治之進程;律師的個人形象與社會聲望取決于律師的修養與作為?!蓭熥陨韴虡I行為失范,必然招致職業風險。如律師在法庭上無端指責對方當事人,或是不當披露依法不應予以披露的信息(如王振華案對辯護律師披露未成年受害人隱私),或是個人私生活有虧,都可能招致批評甚至攻擊,職業聲譽遭受損失。
曾經,所謂“死磕”律師現象受到社會各界關注,人們對其褒貶不一。我更愿意將這些律師視作“先鋒派”律師、“較真派”律師,其實質乃是通過辯護過程中強烈乃至夸張的“行為藝術”與媒體(尤其是網絡自媒體)相結合,引發社會各界關注,從而輿論之力監督司法權力之行使。說到底,是在爭取一個“講理的法庭”。但,一旦習慣性地言行“夸張”則必然會召致歧議,亦不可避免地給這個行業招致“非議”。而律師一旦以攻擊同行的方式進行“牛二式營銷”,或是因意氣之爭而不惜攻擊對方為權力走狗或是危險分子,或因利益之爭而不惜將同行送進監獄(對方確已侵權的維權除外),則實在是這個行業令人無語的莫大悲哀與風險。此外,即使有的律師、有的律所以同行看來類似某種“芙蓉姐姐”的方式進行營銷或文化傳播也是他們的自由,不必覺得他們某些自己看不順眼的行為可能影響到整個律師界的聲譽和形象,進而影響到自身的形象?!覀兠恳粋€人都在用自己的言行傳遞著自身的素質與品味,每個人都是以自身的言行對公眾對歷史承擔責任。(轉載自公眾號“春秋呂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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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參與私權博弈的“法律雇傭軍”與制約公權濫用的“在野法曹”,律師不可避免地面臨著各種執業風險乃至職業報復。律師執業風險源自法制環境不完善、源自全社會法治敬仰與法律敬畏缺失、源自公共權力的“任性”甚至報復,亦源自律師執業的不規范甚至違法犯罪,以及內部分裂、缺乏團結的無力維權。
原則上,律師執業風險管理至少涉及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律師自身如何有效識別、防范、控制、管理執業過程中的各類風險和妥善處置突發的危機性事件;一是如何從立法、執法、司法層面去保護律師應有之權利,懲治非法損害律師執業權利的違法犯罪者;一是如何推進整個社會的民主法治進程,有效提升律師在社會中整體性的地位、聲譽。當下,大陸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大體分為以下三大類:
一、刑事風險
既包括律師偽證、賄賂等犯罪;也包括重慶李莊式的“被犯罪”;還包括云南馬克江式執業不規范與各種因素交織在一起的“犯罪”;甚至,還出現湖南喻國強律師被同行以誹謗罪送進監獄之類的“鬧劇式悲劇”。而諸如某軍隊假女大校經常與所謂“知名律師”在一起、出現在“著名律所”內從而騙取他人錢財則是令律師、律所成為其某種意義上的“犯罪道具”。
如何應對刑事職業風險?
一要律師規范執業、穩重做人:凡事“講規矩、守底線”;凡事不主動激化矛盾,以免招致自身被報復、受傷害。
二要律師“抱團取暖”:北海律師團為楊在興律師成功的無罪辯護,就是律師權利的勝利;此外,通過種種方式(如保險、募捐、眾籌等)建立律師救助基金亦是律師互助的有效之道。
三是加強“律師自治”:希望律協在收取巨額會費之余,也能在律師面臨刑事風險時,真正維護律師權益而非一味維護“權力的正當性”。
二、民事風險
律師因職業行為不當造成客戶損失的,可能要承擔巨額賠償責任。如某律師事務所因盡職調查不“盡職”給客戶造成巨額損失被法院判決賠償八百萬;再如前段時間沸沸揚揚的某兩中國大所可能面臨過億美元的索賠。而且,因為律師事務所多采取相互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合伙制形式,合伙人甚至要賠到傾家蕩產。
應對民事風險應對之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加強律所管理,尤其是執業沖突控制體系、案件質量管理體系、風險管控體系的建設,對于IPO、新三板等資本市場業務尤其需要加強內核機制;
二是加強律師職業保險,可在律協統一投保的基礎上采取針對性的投保;
三是從機制上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形式,使個別、部分合伙人的法律責任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三、行政風險
因執業違規或重大過失,律師可能遭受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甚至吊銷律師執業資格;亦可能受到律師協會公開譴責、不予注冊等事實上的行政處罰(日前,杭州的吳有水律師因微博言論受到律協“處罰”;而山東的祝律師,甚至因網絡言論被吊銷律師執照——筆者注)。,杭州律協、山東律協會長針對所作出的處罰都發表了“義正辭嚴”的說明或聲明,其實這對他們自身也是某種風險——畢竟我們不僅活在當下、不僅活在權力的管制之中,歷史會對許多問題作出它自身的裁判;畢竟,律師作為民間法律力量、國家的“在野法曹”天然是權力的批評者與監督者而非權力的跟班或是“權力歌頌機”。此外,律師也可能因執業過失受到證監會等監管機構處罰;還可能因稅務問題等遭受相應行政處罰。
應對行政風險,對內要加強管理,對外要加強溝通,積極應對,避免事態惡化甚至釀成群體性事件。必要時,還是敢于、善于維權。
一、來自公檢法等公權力機關的傷害
因時常處于激烈的矛盾沖突尤其是與公檢法機關的矛盾與沖突之中,律師不可避免地面臨著職業歧視與報復,甚至人身安全遭受威脅、人身自由遭受迫害:
公安銬律師、檢察院當庭律師都不再是什么新聞。在權力缺乏法治有效制約的語境下,公安、檢察與律師的職業沖突亦在“情理之中”。特色中國之下,國寶可跟蹤、監視律師(尤其從事人權、憲政的律師),敏感時期會約律師“喝茶”甚至采取變相方式剝奪律師人身自由。
近年來法院與律師之間的沖突格外引人注目:先是北京律師王令在天津法院人身受到傷害,涉事庭長被免職;其后所謂“死磕派”律師,更是將律師與“不講理”的法庭之間的沖突演繹到極致:某某案,原全國人大代表遲夙生律師暈倒法庭;周建華案,辯護律師周澤被取消辯護資格,其后又被法警架出法庭;而在云南澄江縣法院,則發生了法官僅因律師拒絕在需要補正的庭審筆錄上簽字,即命令法警將律師銬在籃球架上的“丑劇”。
二、來自客戶、當事人方面的傷害
對律師的人身傷害不僅來自公權力,亦來自當事人——包括己方當事人,也包括對方當事人。有的律師甚至被打斷腿,甚至就在法庭門口。律師在參與征地糾紛、在調查取證、在據理力爭的過程中,被某些社會勢力毆打時常見諸報端。而山東臨淄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律師及其子,甚至被對方當事人報復殺死!
對方當事人大家都很好理解,比如在刑事案件中給被告人做辯護,那么被害人家屬可能對你不利;反過來,李莊律師剛剛也提到,如果律師為被害人提供服務,那被告人也有可能對律師不利。所以律師確實應當注意來自對方當事人的威脅。
還有一種就是來己方當事人的威脅,因為當事人和律師關系是非常微妙的,有時候律師說當事人就是“當時是人”。其實這也很好理解,律師和客戶有可能是種作為客戶“法律雇傭軍”的戰友同盟一致對外的關系,但是當外部關系解決后,律師和客戶之間的矛盾、沖突、利益可能就成了最重要的矛盾,有可能當事人對律師不滿意或想要賴賬,而這一切都有可能對律師不利。己方當事人可能由于對律師的不滿而對律師進行人身傷害,也可能拖欠律師費、到處誹謗律師,甚至投訴律師,這些都有。所以律師如何處理與自己當事人的關系是很有講究的,這里面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問題。這里只是提示大家一定要給客戶、當事人講好兩種話:
第一種是客戶“想聽的話”,聽得讓他們高興的、讓他們覺得爽的話,比如同情他、同意他、支持他、鼓勵他。但是我提示大家一點,當事人想聽的話不一定是要順著他拋出的話。必要的時候,律師責罵、責備當事人也能滿足其內心的需求,因為有時他也是很后悔曾經做過的一些事情,需要你去責備他,這也利于你在他面前樹立一種權威的形象。
另一種為當事人“該聽的話”,也就是律師需要將案件的是非曲直、雙方的責任、存在的風險、可能的麻煩向當事人講清楚?,F在我們律師可能存在這樣一種誤區,認為律師講了這事的麻煩,顯示出不夠有信心的話,客戶就不會請他,不是這樣的。當事人是碰到問題的病人,律師是專家、醫生,這就需要表現出足夠的權威、自信,而不是求著當事人??赡艽蠹夷軌蛞黄鸾鉀Q這個問題,效果會更好一些。還有一點就是,話不要說得太滿、太近,吹牛、不實的話不要說。
三、來自非公權力、亦非當事人的第三方勢力甚至律師同行的傷害
律師激烈(甚至是很平和的論調)亦可能招致非議、反對乃至網絡謾罵、被人肉暴露隱私。網絡上對律師的謾罵、詛咒如果被不當引導,完全可能以O2O的方式在真實生活中對律師造成直接人身傷害,例如某活躍的兼職律師與女網友“約架”在北京朝陽公園......甚至,律師同行間乃至至團隊同事之間矛盾處理不當,也會引發各種風險。至于2019年六月發生在南昌的男子隨機殺害實習女律師案(據稱僅僅因為受害人長得漂亮!)則實在是這個社會戾氣太甚的惡果。在這樣一種環境之下,我們作為律師如何去自處、如何與社會協調,這是一個很有講究的事情。
一、公權力的職業歧視與攻擊
“你這律師是怎么當的呀?!”之類的話似乎特別容易成為某些裁判者的口頭禪——筆者擔任律師、法官、仲裁員多年,深知裁判者對律師的評價尤其是當著客戶的面對律師的評價,會給律師造成何種影響。曾經有某中院庭長在微信群中得意而充滿正義感地炫耀他是如何“巧妙”地讓當事人解聘那些他認為“不好”的律師,我當即講你對當事人釋明法律乃至指出律師意見的錯誤都是你的職權,但變著法子讓當事人辭退你不喜歡的律師便是濫用審判權力了——此公不久后即匆匆辭職出來做律師,即使不能時候保持法律理性,也希望他能夠保有同情心、同理心,能夠設身處地、換位思考。
二、民眾本能地排斥與鄙視
世界各國法治文化中,律師都最容易成為被調侃的對象。而中國傳統文化語境之下,不僅“黑律師”、“二壞人”之類的貶低聲不絕于耳,黨報黨刊甚至發表文章指稱“維權律師、地下宗教、異見人士、網絡領袖、弱勢群體”等系境內外勾結的“五種勢力”。以上聲譽上的風險,亦會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現實危險。那么,在中國為什么律師聲譽如此之“不堪”?(詳見《職業屬性|律師十大“職業原罪”》)
其一,無“權”而被蔑視:中國始終是一個“官本位”或“權力本位”社會,律師不僅沒有任何公權力可供倚仗,而且常?!芭c黨和政府站在對立面”。法治時代的律師,理應是公民權利的忠實代表,社會理性不同聲音的忠實代表,集合私權制約公權的忠實代表。限制公權,保障私權,是律師最為基本的政治與法律使命。但在權力永遠偉大、光榮、正確的時代與國度,律師注定要被各界本能地丑化。
其二,無“勢”而被藐視:據統計,直至2016年中國律師總創收不過六百來億(僅相當于中國五百強企業排名200名左右的一家企業年收入額)、平均不過20余萬,扣除各項成本加稅收我國律師人均年凈收入與出租車司機相差無幾,而且還有一個行業“二八率”和地區不平衡問題。所以,在以官員“級別”、個人“財富”論成敗的時代,律師很難得到應有的認同與尊重。
其三,無“才”而被輕視:律師乃“知行合一”之科學,需要律師個體勇士般果敢、謀士般韜略、紳士般優雅與隱士般淡定。但律師的智慧與學識常常不能得到應有之認同,既源于中國律師因法治進程所限導致所謂專業性之不足,亦源于視著作、論文等為學識之體現。
其四,無“德”而被鄙視。在尚且“君子不言利”的中國,律師因收取費用而被視作“得人錢財與人消災”、“唯恐天下不亂”,道德品質低下。一向以為律師是政治人法律人文化人與商人的四位一體。近來反思,商人本質在于以資本及其他資源“賺”錢,而律師本質上是通過提供法律服務“掙”錢。律師無論自身凝聚多少社會資源,掙到多少律師費,創造多大經濟價值,其職業收入都是與老師醫生會計師等同樣的勞務所得?!奥蓭煼找磺腥?,但不向任何人出賣自己”。
更深層次原因,則是律師作為“民間法律人”,與自由的學者、獨立的媒體都屬于公民權利的忠實代表、社會理性不同聲音的忠實代表、集合私權制約公權的忠實代表。律師通過刑事訴訟保護人權、通過民事訴訟維護產權、通過行政訴訟制約公權,律師所有執業活動同時都是在對公共權力進行監督和制約,注定時常和權力站在對立面。所以,律師不為權力以及權力所引導的民眾所理解和接受,也就順理成章;因此而產生相應的執業風險,也就完全可以理解。
三、自身行為失范
律師的執業權利與社會地位取決于民主法治之進程;律師的個人形象與社會聲望取決于律師的修養與作為?!蓭熥陨韴虡I行為失范,必然招致職業風險。如律師在法庭上無端指責對方當事人,或是不當披露依法不應予以披露的信息(如王振華案對辯護律師披露未成年受害人隱私),或是個人私生活有虧,都可能招致批評甚至攻擊,職業聲譽遭受損失。
曾經,所謂“死磕”律師現象受到社會各界關注,人們對其褒貶不一。我更愿意將這些律師視作“先鋒派”律師、“較真派”律師,其實質乃是通過辯護過程中強烈乃至夸張的“行為藝術”與媒體(尤其是網絡自媒體)相結合,引發社會各界關注,從而輿論之力監督司法權力之行使。說到底,是在爭取一個“講理的法庭”。但,一旦習慣性地言行“夸張”則必然會召致歧議,亦不可避免地給這個行業招致“非議”。而律師一旦以攻擊同行的方式進行“牛二式營銷”,或是因意氣之爭而不惜攻擊對方為權力走狗或是危險分子,或因利益之爭而不惜將同行送進監獄(對方確已侵權的維權除外),則實在是這個行業令人無語的莫大悲哀與風險。此外,即使有的律師、有的律所以同行看來類似某種“芙蓉姐姐”的方式進行營銷或文化傳播也是他們的自由,不必覺得他們某些自己看不順眼的行為可能影響到整個律師界的聲譽和形象,進而影響到自身的形象?!覀兠恳粋€人都在用自己的言行傳遞著自身的素質與品味,每個人都是以自身的言行對公眾對歷史承擔責任。(轉載自公眾號“春秋呂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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